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适用于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2. 就业许可制度 :
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3. 就业条件 :
年龄需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定情况下可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
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的,需具有相应资格证明。
4. 申请就业证 :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就业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5. 劳动合同与社保 :
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 就业证变更与注销 :
就业单位变更时,新单位应为台、港、澳人员重新办理就业证。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7. 法律责任 :
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8. 实施时间 :
该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根据2005年6月14日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整理得出。